一、申请人所在中国公司必须具备条件
1、拥有一定公司历史,成立至少二年以上;
2、注册资金符合要求,越高越好,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佳(可灵活处理);
3、企业经营状况良好,年营业额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(可灵活处理);
4、拥有一定经营规模,正式雇工人数不少于40人;
5、拥有足够运作资金,有能力设立和支持在美国分支机构的正常运作;
6、美国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金(美国政府限定最低额度)。
二、申请人个人必须具备条件
1、过去三年中至少有连续12个月在上述公司中担任经理、行政主管或专业人员工作;
2、符合经理、行政主管或专业人员的定义。